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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委员会 基层组织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来源: 院团委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我院共青团基层组织的先进性,切实完善我院共青团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使我院共青团的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真正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成为团员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院,根据《团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的基层组织是指各系团总支、团支部两级组织。
       第三条 共青团各基层组织的工作对象是各系团总支、团支部及班级所辖团员青年。
       


    第二章 团总支

       第四条 各系团总支在学院团委和所属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本系共青团工作。
       第五条 各系团总支一般由书记、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构成,也可按具体情况设置成员。成员须经本系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六条 各系团总支的工作由团总支书记主持,团总支书记须由政治辅导员担任,人选由系党总支在团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研究提出,上报院团委考核批复,经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院团委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团总支副书记原则上应由学生党员担任。
       第七条 各系团总支书记在任期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由系党总支研究提出后备人选,并经系团总支全委会投票通过后上报院团委考核批复确定。
       第八条 团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一、全面指导本单位共青团的思想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组织青年团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时事政策,并有计划地上团课,对团员进行团章、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与培训。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并报院团委批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和团员大会,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布置检查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共青团各项工作制度,如例会制度、汇报总结制度、奖惩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培训制度,完善系团总支管理体系。
       四、认真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指导团支部配备、培养、选拔团干部,在团员中深入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推优入党”工作、思想调研工作等。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主题团日活动以及提高团员素质的文体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
        五、协助系党总支做好学生思想和日常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帮助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列席学生会的工作会议。
        七、负责本团总支的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
        八、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团总支书记选拔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志于献身团的事业,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
        三、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诚实谦虚,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四、中共党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团支部

       第十条 团支部受团总支的领导,在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团支部一般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也可按具体情况设置成员。成员须经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一、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抓好非团员的教育、培养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对象的推荐、监督工作。
        二、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努力完成党团组织交予的任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四、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与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团务工作:
    (一)定期召开团员大会;
    (二)发展新团员;
    (三)收缴团费;
    (四)建立健全、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五)团员教育评议工作;
    (六)团内奖惩工作;
    (七)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
    (八)发现、培养优秀团员,积极向上级团组织推荐干部。
        五、争取“优秀团支部”,并与班委会密切配合,争创“优秀班集体”,建设良好的学风、班风。
        六、维护团员青年正当权益,关心团员青年的工作、生活、学习,知道团员青年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积极向上级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团员青年的正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的有关规定若有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团委 基层组织 工作方法

    抄 送:党委各职能部门


    共青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