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院团委直辖下各学生组织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共青团领导和广大学生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院党委的工作为中心,接受共青团的领导。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推荐、自荐形式报名,经过笔试、面试,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学习成绩优良,勤奋刻苦,求实创新,锐意进取;
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甘于奉献;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七、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当各项工作;
八、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九、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三、任职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综合测评总评成绩达不到班前列60%者;
五、因不团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给集体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者;
六、以职谋私利,经教育不改善者;
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八、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九、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自动提出辞职;
二、各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会议专门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一、有两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综合测评总评成绩达不到班前列60%者;
三、有违纪行为,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四、纪律涣散,不服从领导,不参加会议,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应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团学组织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单位或组织。
第十四条 院团委直辖下的各学生组织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团组织。
第十五条 在学院每年各项评比中,院团委将根据学生干部的具体表现,结合评选条件和名额择优评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
二、积极宣传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作出表率;
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
四、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五、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进行工作;
六、努力提高自己各项能力;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共青团及相应的学生组织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及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代表学院学生参与学院事务管理,协助加强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沟通;
四、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对相关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正当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共青团广州理工学院委员会 地址:工程楼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