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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委员会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来源: 院团委 字体大小:

      为维护我院学生学习、生活秩序,规定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优化育人环境,确保校园安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积极支持健康有益学生素质培养的活动的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此规定适用于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校内课外活动和校际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

    第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学生校园课外活动是指在学院课堂教育之外,保障学院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促进院内学生组织不断发展,而对学生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

    第四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勤俭节约”为原则。

    第五条 按活动目的来分,学生课外活动分为:

      一、 侧重思想品德教育的活动。

      二、 科学技术活动。

      三、 文娱活动。

      四、 体育锻炼活动。

      五、 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学生校园课外活动,需使用课室,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生校园课外活动,需使用宣传栏、体育场地必须向各宣传栏和体育场地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制作活动宣传横幅的相关内容和悬挂地点须经学院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九条 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对活动进行报道,如确有需要,应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应由主办单位与党委宣传部协商后发出邀请。

    第十条 参加校园课外活动的同学,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上课,必须向活动的批准单位办理公假手续。

    第十一条 团省委是高校校际活动的指导单位,省学联和各高校团委负责对校际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系、各社团、各班自办的各类型报纸、刊物必须向院团委和院党委宣传部报告备案,并且原则上不能跨校交流。如需要跨校交流的必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未经院团委、省学联批准各学生组织不能擅自加入学院以外的团体、社团及其他组织成为其分会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各学生组织团体组织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校际活动,须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并呈书面报告给保卫处和学生处,经院团委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学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省学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予以书面批复。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向院团委、省学联提交活动开展的情况报告与总结。

    第十五条 主要学生干部以所任职务身份参加校外活动需得到院团委的批准。

    第十六条 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不得以自己所任职务名义参加社会上各种团体、个人组织的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以自己所任职务名义参与各种商业性、盈利性的活动。

    第十七条 活动经费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